湘乡市房地产业协会(简称“湘乡市房协”),成立于2009年9月,现有开发、物业、金融、中介4个专业委70多家会员单位。组织机构设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会员四个层级,下设秘书处,承办具体工作。湘乡市房协是在业务主管部门住建局的指导下,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局批准成立的一家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办公地址:湘乡市涟滨南路政务大楼7楼,电话:0731-56688180。
湘乡市房协的职能是为政府提供咨询、反映企业诉求、加强行业自律,服务企业发展,优化资源配置,履行社会责任,发挥政府助手、行业推手、企业帮手、发展能手、创新高手的作用,致力于整合行业资源、聚集行业力量、规范行业行为,促进房地产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湘乡市房协的会刊《湘乡房地产》每年印发2-3期,内部资料,免费交流,是整个行业的政策宣传窗口、信息传递渠道、经验交流平台、会员联系桥梁,得到了会员单位和社会各界的一致好评。
湘乡市房协成立10多年来,在全体会员单位的主动作为和共同努力下,协会的行业凝聚力不断增强,行业影响力迅速提升,会员队伍不断壮大,赢得了社会的广泛赞誉,特别是2016年、2020年、2021年成功主办了湘乡市三届房地产交易博览会,为湘乡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和高质量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
2021年12月
湘乡市房地产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2016年修订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湖南省人民政府2017年制订的《湖南省行业协会管理办法》修订本会章程。
第二条 本会名称:湘乡市房地产业协会。
(以下简称本会)英文译名: XIANG XIANG REAL ESTATE
ASS0CIATI0N。缩写: XXREA
第三条 协会的性质:本会是在湘乡市行政辖区范围内从事房地产业的企事业单位、相关经济组织以及个人自愿组成的全市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四条 本会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种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以党建引领房地产业协会工作,成立湘乡市房地产业协会党支部,加强对房协工作的领导,充分发挥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第五条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湘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是湘乡市民政局。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的业务指导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为更好地发挥行业业务指导作用,聘请住建局局长、国土局局长、中国人民银行湘乡市支行行长为本会顾问。
第六条 本会地址:湖南省湘乡市东山办事处涟滨南路政务大楼7楼。电话:56688180 ,邮政编码:411400。
第二章 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协调会员关系、规范会员行为,为会员提供服务,沟通会员与政府、社会的联系;维护房地产行业公平竞争秩序和行业整体利益,促进房地产行业健康发展。
第八条 本会以行业服务、行业自律、行业代表、行业协调为基本职能,认真履行章程所规定的职责,积极开展有利于促进行业发展的活动。
第九条 本会根据章程和行业的具体情况开展以下工作:
(一)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行业的行业规划、质量规范和服务标准,建立行业自律机制,协调会员关系,维护会员合法权益,维护行业整体利益。
(二)开展行业调查研究,代表本行业参与行业发展及与行业利益相关的政府决策论证,依照法定程序向政府和有关机关提出建议。
(三)组织行业培训、技术咨询、信息交流、会展招商、新技术、新产品推介等活动,参与等级考核、鉴定,协助开展产品质量认证工作。
(四)代表本行业的企业进行反倾销、反垄断、反补贴措施的调查、应诉工作和向政府提出调查申请。
(五)制定并负责实施行业内部争议处理规则,协调本行业与其他行业或者其他组织的相关生产经营事宜,协调本行业产品、服务的价格,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
(六)按法律、法规授权或者政府及部门委托,开展行业统计、发布行业信息、出具公信证明。
(七)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制定有关标准的建议,并参与制定、修订有关标准。
(八)组织会员开展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
(九)承担法律、法规授权或政府及其部门委托、章程规定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本会依照《湖南省行业协会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有偿承担公共事务,或者受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委托承担的相应事务。
第三章 会员
第十一条 本会实行会员制。本会会员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一)单位会员:凡在湘乡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房地产金融和合法的自管房、直管房的管理、房改及住房公积金管理、产权交易、经纪中介、房产信息、房产测绘、房地产评估、房屋征收以及与本会业务相关的设计、教学、科研、金融、策划、建材经菅等企事业单位自愿申请,经批准可成为本会单位会员。单位会员原则上由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担任相关职务,参加有关会议。
(二)个人会员:热心房地产事业,并有一定实践经验的专家、学者、社会知名人士或有关部门的负责人以及从事房
地产事业多年并具有一定资历的老同志,承认本会章程,自愿申请参加,经批准可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第十二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是本行业的相关企事业单位、经济组织或个人。
第十三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表。
(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在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可由秘书处审议批准,然后报下次常务理事会认可,并颁发单位会员会牌。
第十四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会员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权要求企业和行业共同关心的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并向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政策建议。
(三)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在经济、技术、咨询业务培训中享受优惠待遇;优先取得本会的信息及编辑赠阅的会刊和资料。
(四)对本会的工作有监督、批评、建议权,有权经过必要程序要求罢免经选举产生的领导成员。
(五)有参加和退出本会的自由。
(六)对本会经费收支或者会议决议等情况有异议的,可向常务理事会或会员大会提出质询,申请答复,如果常务理事会或会员大会置之不理或答复结果不满意的,会员有向业务主管单位或政府有关部门投诉的权利。
(七)有查阅本会章程、会员名册、常务理事名册、会议纪录、会议决议、财务审计报告的权力。
第十五条 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按会员大会通过的标准及时交纳会费。
(六)关心本会工作,经常向本会提供经验和有关调查研
究资料,及时反映本行业的新情况、新问题。
(七)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
第十六条 本会建立会员名册、常务理事名册作为证明其资格的证据,会员资格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修改名册。
第十七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单位会员会牌。不交回的,由本会宣告作废。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本会将在《湘乡房地产》会员名册中予以除名。
第十八条 会员违反行规行约,损害消费者利益和行业
形象,或者会员釆取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经常务理事会决定,
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同业制裁、除名等惩戒措施。造成严
重后果的,本会将配合湘乡市有关职能部门予以查处。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九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关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
职权是:
(一)听取和审议常务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工作报告。
(二)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三)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监事长、常务理事,决定从社会上聘任或解聘秘书长。
(四)制定和修改行规行约。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会员可以亲自出席会员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二十一条 本会制定会员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会员大会的召开、选举和表决程序,以及会员大会对常务理事会的授权原则和授权内容。会员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常务理事会拟定,由会员大会通过。
第二十二条 会员大会每届任期五年,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或者提前换届时,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但延期或提前换届
时间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三条 本会每年原则上召开一次会员大会。常务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经三分之一以上会员提议的,可以临时召开会员大会。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常务理事若干人、秘书长一人、监事长一人、监事两人。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监事长、监事从会员中经民主选举产生。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三)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及奖罚。
(五)决定申请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三分之一以上的常务理事提议召开常务理事会的,可以临时召开常务理事会会议,情况特殊的,可以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九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监督本会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管理,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本会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长和监事。监事长列席会长会议,按副会长标准缴纳会费;监事列席常务理事会会议,按常务理事标准缴纳会费。
第三十条 秘书长为专职管理人员,由会长提名,会员大会表决通过,也可以由常务理事会从社会聘任,秘书长列席常务理事会会议。秘书长与本会会长不得从同一会员单位产生。
第三十一条 本会设秘书处,作为常设办事机构。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实行聘用制或会员单位派驻制。本会与聘用的专职人员订立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对符合参加社会保险条件的,给予办理基本社会保险。会员单位派驻本会的工作人员,享受原单位工资、社会保险等福利待遇,由原单位解决。
第三十二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由本行业有影响的人士担任。本会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素质、善于团结协作、热心公益事业,社会信用良好。
(二)熟悉行业情况,被业内公认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及协调能力。
(三)热爱协会工作,有奉献精神。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秘书长、监事长、监事每届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秘书长可连聘连任,选举聘任后,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方可任职。
第三十四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五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领导本会的工作。
(二)检查会员大会、常务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六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会秘书处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本会秘书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本会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七条 湘乡市房协的经费来源为:
(一)单位会员会费。
(二)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提供服务的收入。
(三)政府和业务主管单位资助。
(四)捐赠。
(五)所办经济实体的收入。
(六)《湘乡房地产》宣传推介提供服务的收入。
(七)利息。
(八)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八条 本会根据业务工作需要与会员承受能力制定会费标准。会费标准由会员大会无记名投票决定,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并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一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质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按有关规定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有关规定,接受会员大会、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以适当方法向社会公布。本会收支情况每年向全体会员公布。
第四十三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应当进行离任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
第四十四条 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本会召开换届大会前10个工作日内向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报告。本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研讨会、承接研究课题和调查课题、接受境内外捐赠、举办房博会、展览会、展销会、比赛及开展业内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等,在活动前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需办理手续的,应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
第四十六条 本会根据活动开展的需要,依据业务范围的划分设立分支机构或者按照会员组成的地域特点设立代表机构的,应依法办理登记。
第四十七条 本会分支(代表)机构具体管理办法,由常
务理事会制定。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八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九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作出终止决议。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终止决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须在业务主管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二条 本会自清算结束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注销的文件和清算报告书,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三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及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经2021年9月 日换届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由本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